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干部培训管理,促进干部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水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和社团等面向部系统和水利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班、研讨班、进修班、出国培训等活动(以下简称培训班)。
第三条 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干部培训,不断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是各部门、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组织开展干部培训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
第五条 组织开展干部培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公务员、领导干部、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后备干部为重点对象,紧密围绕水利建设、管理、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 组织开展干部培训必须有明确的培训目的,有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经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织开展干部培训应与干部的培养使用相结合,与干部的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干部接受培训的情况应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机构面向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原则上须经审核认定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承办、实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是部系统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培训政策、制度和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培训机构资质和培训证书管理。
第十条 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受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委托,承担培训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调研拟订工作,承办培训机构资质评估、培训证书的核发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部机关各司局及部属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制订、组织本部门、单位的培训规划、计划;负责有关培训机构的业务归口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出国培训、国际合作培训工作,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共同组织实施。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涉外事宜,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推荐和商定参加培训的人员,跟踪考察学习情况,了解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培训,由直属机关党委或部精神文明办按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党组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由部审查认定的水利定点培训机构,承担规定范围内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按培训计划和有关规定完成培训任务。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利事业发展和部门、单位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制订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于上年11月底前报送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汇总形成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并印发执行。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备案和印发的年度培训计划,在已公布的水利定点培训机构中选定承办机构,确定相应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虽没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但因特殊需要确需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人事劳动教育司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根据培训计划和主办部门或单位要求,负责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选定项目主持人,落实教师、教材等培训条件,做好学员管理、考核、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班结束1个月内,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将培训总结报主办部门或单位。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培训项目主持人、主要教师名单、主要教材、评估结论、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条 列入部年度培训计划和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举办的培训班,考核或考查合格的学员,由主办单位或承办机构向部申请核发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或申请在受训者已有培训证书上登记验印。
第二十一条 每年11月底前,各部门、单位将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各类培训班的总结材料,书面报送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查。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举办培训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培训经费须列入本单位预算,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对确需收取费用的,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根据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项目、数额应在办班通知中列清。
第二十三条 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中的重点培训项目,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统一申请行业教育培训管理业务经费,并视申请批准情况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 拨付或收取的培训经费要纳入承办单位财务管理渠道,主要用于教材资料、教师酬金、租用教室、改善办学条件等与培训直接有关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举办培训班应坚持节俭原则,不得在高级宾馆、饭店举办培训班或安排住宿,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水利部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举办培训班的部门、单位,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不予审批第二年度的培训计划;对违反本规定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违反本规定组织的培训班,不予颁发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者,要进行政纪和经济方面的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自觉遵守规定,在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给予相应奖励;对认真参加培训并学以致用,取得明显成绩的学员,所在单位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